关于公布夜盘交易细则及业务实施细则修订案的通知
郑商发【2014】229号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
期货市场功能,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我所拟开展夜盘交易。为此,我所制定了《郑州商品交易所夜盘交易细则》,并对《郑州商品交易所
期货交易细则》、《郑州商品交
易所期货结算细则》、《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和《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进行相应修订。上述业务实施细则已经我所第五届理事会通讯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公布,自夜盘交易上市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郑州商品交易所夜盘交易细则
2.《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细则》修订案
3.《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修订案
4.《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修订案
5.《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14 年 11 月 21 日
附件 1
郑州商品交易所夜盘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夜盘交易,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参与夜盘交易品种的交易、结算、交割、风险控制等优先适用本细则的规定;本细则没有规定的,适用郑州商品交易所其他业务实施细则。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夜盘交易品种和交易时间
第四条 夜盘交易是指除日盘(即:上午 9:00 至 11:30 和下午 1:30 至 3:00)之外由交易所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夜盘交易品种为交易所规定的
期货品种。
夜盘交易时间由交易所另行通知。
第五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交易日”是指从夜盘开市至日盘收市的交易期间。
第六条 夜盘交易品种的新合约首日交易从上市交易日的夜盘开始。
新品种上市的首日交易从上市交易日的日盘开始。
第七条 夜盘交易通过远程交易席位进行交易。
夜盘交易期间不办理远程交易席位申请业务、开户业务。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调整夜盘开市、收市时间,或者暂停夜盘交易:
(一)因计算机交易系统、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 10%以上的会员不能交易的;
(二)在夜盘开市前,30%以上会员未能完成结算工作或完成交易系统初始化工作的;
(三)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交易、结算和风险管理
第九条 夜盘交易合约开盘集合竞价在每一交易日夜盘开市前 5 分钟内进行,日盘不再集合竞价。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作为该交易日的开盘价。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开市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若夜盘不交易,则集合竞价顺延至日盘开市前五分钟进行。
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单自动参与夜盘开市后竞价交易。
第十条 会员必须在夜盘开市前补足结算准备金至最低余额。未补足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时,夜盘开市后禁止开新仓;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时,交易所将按《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会员对上一交易日结算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夜盘开市前 30 分钟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如遇特殊情况,会员可在夜盘开市后 2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在规定时间
内,会员没有对结算结果提出异议的,视作已认可结算结果的正确性。
第十二条 夜盘交易期间,不办理出金、有价证券提取及交割相关业务。
第十三条 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强行平仓前先由会员自行平仓,除交易所特别规定的时限外,一律为夜盘开市后至日盘10:15 之前。会员未在规定时限内平仓完毕的,交易所强制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 2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细则》修订案
注:下文灰色底纹标注为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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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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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有关夜盘交易相关的交易业务,郑州商品交易所夜盘交易细则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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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修订案
注:下文灰色底纹标注为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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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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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有关夜盘交易相关的结算业务,郑州商品交易所夜盘交易细则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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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修订案
注:下文灰色底纹标注为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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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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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条 有关夜盘交易相关的交割业务,郑州商品交易所夜盘交易细则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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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
注:下文灰色底纹标注为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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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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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有关夜盘交易相关的风险控制业务,郑州商品交易所夜盘交易细则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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