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的限仓制度是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液化石油气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获得套期保值额度的投资者,可以不受持仓限额限制。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开立的多个交易编码,其交易编码中的持仓总额不得超过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合液化石油气现货市场实际情况,将液化石油气期货总持仓限额设定为8万手。在液化石油气期货合约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第14个交易日之前,若合约的单边持仓量小于等于8万手,则持仓限额为8000手;若合约的单边持仓量大于8万手,则持仓限额为单边持仓量的10%。自交割月份前1个月第15个交易日至该月最后1个交易日期间,持仓限额为1000手;进入交割月持仓限额为500手(见表1)。
表1 不同时段液化石油气期货持仓
资料来源:大连商品交易所。
液化石油气的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客户违规时,交易所对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易所有权对其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3)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5)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