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指定保税交割仓库:
根据上期交办字[2010]355号《关于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试点的通知》,我所将于2011年3月16日(周三)起接受并办理期货保税标准仓单相关业务申请。为确保业务顺利开展,现就相关问题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保税交割结算价、期转现保税交割结算价与保税升贴水三个计算公式中相关参数参照附件1执行。
二、制作期货保税标准仓单的货物须为我所注册品牌(注册品牌清单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阴极铜注册商标、包装标准及升贴水标准》和《上海期货交易所铝锭注册商标、包装标准及升贴水标准》),申请者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指定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进境备案清单或出口货物报关单,经审定合格为有效。
三、保税交割仓库收费标准参照附件2。
四、保税标准仓单货物的报关、报检等相关业务可自行办理,也可委托报关行办理。我所推荐的报关行信息参见附件3。
以上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保税交割结算价、期转现保税交割结算价与保税升贴水计算公式中相关参数
2.保税交割仓库收费标准
3.推荐的保税交割业务报关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