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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完善仓单管理办法和交割细则
发布时间:2023-05-18 19:40:15| 浏览次数:

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期货市场服务产业的功能,10月29日,大连商品交易所对《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等规则条文进行了修改完善。

据悉,《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正案》第四十四条中将豆油标准仓单注销截止日期调整为每年的3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的规定于2014年开始施行。2013年12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注册的标准仓单应当于2013年12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进行注销;2014年第一个工作日至2014年3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注册的标准仓单应当于2014年3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进行注销。其他规则修正案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据介绍,本次规则修正案内容共涉及三项规则七处条文的修改:

在两个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的修改上,一是将豆油标准仓单注销月份更改为3月份,降低了潜在交割风险的同时便于会员、客户记忆和操作。二是规定厂库交割货物质量异议期,以明确各品种厂库交割质量异议提出时间。三是延长厂库交割棕榈油样品留存时间,将棕榈油厂库交割样品留存时间由10天延长为15天,以完全覆盖5个工作日的质量争议期。四是删除线型低密度聚乙烯(LLDPE)、聚氯乙烯(PVC)进口产品检验推荐品牌资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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