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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发布施行《交割细则》等修正案
发布时间:2023-05-18 19:40:01| 浏览次数:
解决仓单分散  减少交割成本

为贴近市场需求、便利交割,日前大商所发布了《大连商品交易所[微博]交割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等实施细则修正案,修改后的规则自2012年12月3日起施行。

据介绍,本次修改共涉及十三处条文,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交割配对原则、增值税专用发票流转和未按时交付发票的处理等。

在交割配对原则的修改上,一是将原规定的直接对买卖双方持仓以“最少配对数”原则配对,改为先按仓库汇总用于交割的卖方仓单,再与买方持仓按“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配对,确定买方交割对应的仓库;然后将配好仓库的买方与持有该仓库仓单的卖方以“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配对,确定交割对应的买卖双方。相应地,配对时间由原规定的“最后交易日闭市后”(滚动交割为“配对日闭市后”)对买卖双方进行配对、“最后交割日闭市后”(滚动交割为“交收日闭市后”)对卖方不同仓库的仓单与买方进行配对,调整为在“最后交割日闭市后”(滚动交割为“配对日闭市后”)统一进行。二是滚动交割配对选取买方客户时,将“持仓时间最长买持仓优先”的原则修改为只要客户持有时间最长的持仓,该客户的所有持仓均优先配对。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转上,由于交割配对时间调整,因此原规则规定的买方提供增值税发票信息的日期由“最后交易日后1个工作日内”调整为“最后交割日后1个交易日内”。上述规则修改后卖方获悉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的时间也相对延迟,将卖方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由“最后交割日闭市前”调整为“最后交割日后7个交易日内”。

此外,修正案完善了会员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一是原条文中规定的“交割当月”的表述予以删除。二是将收取滞纳金的时间由交割月下一个月起修改为“会员应交而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日起”,将提交发票的最后期限由交割月下一个月的“月底”修改为在会员应交为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日起“超过30个自然日”。三是为明确买卖双方之间的损失补偿关系,明确剩余货款的归属,对罚款规定进行修改,规定“交易所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增值税税额收取赔偿金,与滞纳金一并补偿给买方会员”,并指明“上述款项从该会员在交易所预留的交割货款金额中扣除,剩余货款属于卖方会员”。

“本次交割配对原则的修改,主要是解决买方接货地点分散的问题。”大商所相关负责人介绍,买方接货地点较为分散是由多种原因构成的:首先,多地设库,多地交割,不可避免会带来仓单分散的现象。目前,大商所各品种共有近100家交割仓库,分布在全国三十多个地市。在交割过程中,卖方通常就近选取交割仓库注册仓单,随着交割仓库的增多,交割区域的扩大,必然带来仓单的分散。其次,2007年起大商所将通用仓单制度改为仓单对库制度,在交割时通过计算机自动配对确定买方接货仓库,改变了原来实行通用仓单时,交易所根据买方意向人工确定提货仓库的做法。由于仓库地点分散,无法保证买方接到的仓单在同一交割仓库。最后,在滚动交割过程中,卖方提出交割申请后,大商所按照“申报交割意向的买持仓优先,持仓时间最长的买持仓优先”的原则自动选取买方进行配对交割。由于买方建仓时间很少集中在一天,买方持仓很可能被分散在不同交易日,多次被动零散参与滚动交割,因此导致买方所接仓单更加分散。

该相关负责人介绍,交割配对原则的优化,将有效降低买方所接仓单的分散程度。下一步交易所将进一步完善交割流程,适应现货市场变化,提升市场效率,便利市场参与,降低交割成本,进一步提升期货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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