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前期公开征求意见,9日,证监会修改并重新发布了《关于建立金融
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
2013年7月5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13年7月20日,证监会共收到来自5家期货公司、5家证券公司、1家基金公司及8位自然人提出的19份意见和建议。在收到的19份意见中,涉及“适当性规定”的意见共有13份,主要集中在三方面:一是该制度是否适用于金融期权;二是《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行业监管政策要求”是否可以明确其具体内容;三是50万元的开户门槛是否可以降低。
对于上述三方面意见,新闻发言人逐一进行解释。他说,当前,证监会正在对期权交易进行深入研究,如未来对金融期权的投资者适当性有新的要求,证监会再另行发布规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修改是为证券、期货等中介机构未来可能的行业监管政策调整预留法律适用空间。金融期货投资者具体开户标准由中金所根据“适当性规定”的原则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