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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延后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
发布时间:2023-11-20 09:23:13| 浏览次数:

本报讯(记者 姚宜兵)为促进期权市场功能进一步发挥,更好地满足市场利用期权工具进行风险管理的需求,11月17日,大商所发布公告,将豆粕、玉米、铁矿石等13个已上市品种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由“标的期货合约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下称交割月前月)的第5个交易日”延后至“标的期货合约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第12个交易日”,本次规则修订自期货合约M2501、C2501、I2501、PG2501、L2501、V2501、PP2501、P2501、A2501、B2501、Y2501、EG2501、EB2501对应的期权合约起实施。

根据公告,月份大于等于上述期货合约对应的期权合约适用修订后的规则,合约月份小于上述期货合约对应的期权合约适用修订前的规则。同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最后交易日。

目前,大商所期权市场已平稳运行逾六年,期权交易客户日益成熟,对期权的认识和运用能力不断增强,本次规则修订相当于将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在原规则基础上延后7个交易日,有利于进一步发挥期权工具对近月期货价格波动的风险管理功能。具体来看,通过延后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一方面,使期权合约尽可能长地覆盖标的期货合约周期,进一步靠近标的期货合约到期月份,更好发挥期权合约管理标的期货合约波动性风险的功能,同时与标的期货形成合力,为市场提供丰富的组合策略和灵活的套保方式;另一方面,增加了期权工具在近月月份的交易时长,由于交割月前月为近月期货合约减仓的主要时间段,在此期间市场可以利用期权对标的期货波动进行保护,最后交易日延后以后可更好满足产业企业在临近交割月的期权套保需求,与企业近月风险管理需求更加匹配。同时,为给行权后的期货持仓处理留有充裕的时间,此次延后的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尽量避免与交割月前月期货合约的梯度限仓和提高保证金时间相重叠,以免增加交易成本。

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认为,大商所此次延后期权最后交易日,可以提高企业现货采销时间和套期保值灵活性,为企业提供更长时间段保护;同时,能够增加价格波动的风险管理覆盖范围,为期货和期权移仓换月留出充足时间,同时减少移仓换月带来的基差波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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