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5年修订)》作出如下修改:
一、每个交易日9:25至9:30期间,交易主机不再接受竞价交易申报。第3.3.1条修改为:“本所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14:57至15:00,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本所可以调整接受会员申报的时间。”
二、调整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证券交易的条件。删除第3.6.1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及第(八)项。
三、债券协议大宗交易实行实时成交确认和行情揭示。第3.6.7条修改为:“权益类证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0至15:30;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第3.6.9条第(一)项修改为:“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报价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申报类型、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当日最新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总成交数量、总成交金额、总成交笔数等;”
四、对处于临时停牌期间或停牌至收市的证券,本所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申报。第3.6.3条第三款修改为:“当天全天停牌、处于临时停牌期间或停牌至收市的证券,本所不接受其协议大宗交易申报。”
第3.6.3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当天全天停牌或停牌至收市的证券,本所不接受其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申报。”
本通知自2016年5月9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5年修订)》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请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人等做好相关业务与技术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6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4月28日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5月9日起施行。请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人等做好相关业务与技术准备工作。
为促进债券ETF和上市交易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降低投资者交易成本,本所继续暂免收取债券ETF和上市交易货币市场基金的交易经手费及交易单元流量费。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
2.《修订对照表》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4月28日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5月9日起施行。请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人等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
因涉及相关技术系统改造,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十二条暂不适用于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适用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技术系统改造期间,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现券回转交易及质押入库安排,仍按本所2012年11月29日发布的《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及第五十条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
2.《修订对照表》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4月28日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网络投票业务,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5月9日起施行。
请各上市公司和会员单位做好相关业务与技术准备。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4月28日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5月9日起施行。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相关业务与技术准备。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4月28日
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当日休市或者标的证券全天停牌的,本所不接受有关申报。标的证券在当日开市后停牌的,停牌期间本所不接受其出借或借入申报,但可以撤销申报。”
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试点期间,证券出借人仍仅限于机构投资者,证券出借交易仍实行定价交易。本所继续暂免对证券出借交易收取费用。
三、本通知自2016年5月9日起施行。《实施办法(试行)》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请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人等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16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