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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资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8 18:51:03| 浏览次数:

各会员单位: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需要大商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会员于5月15日前,提供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采集表(详见附件);

  二、国税登记证复印件。若已办理“三证合一”,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会员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文件(以下任意一份即可):

  1. 若已办理“三证合一”,则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核定专用发票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复印件或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复印件;

  2. 若未办理“三证合一”登记或已办理“三证合一”登记但未完成纳税人识别号信息变更,则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上述登记表和复印件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发送传真至大商所清算部(原件须随后尽快寄送)。

  邮寄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期货大厦7楼清算部。

  联系电话:0411-84808583

  传真电话:0411-84808840

  特此通知。

  附件: 大连商品交易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采集表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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