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需要大商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会员于5月15日前,提供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采集表(详见附件);
二、国税登记证复印件。若已办理“三证合一”,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会员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文件(以下任意一份即可):
1. 若已办理“三证合一”,则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核定专用发票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复印件或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复印件;
2. 若未办理“三证合一”登记或已办理“三证合一”登记但未完成纳税人识别号信息变更,则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上述登记表和复印件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发送传真至大商所清算部(原件须随后尽快寄送)。
邮寄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期货大厦7楼清算部。
联系电话:0411-84808583
传真电话:0411-84808840
特此通知。
附件: 大连商品交易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采集表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