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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棉花期货交割仓库交割相关费用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5-18 18:45:08| 浏览次数: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和《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经研究决定,现对棉花期货交割仓库(非新疆地区)交割相关费用通告如下(见下表),自2017年9月1日开始实施。

注:

1.不委托郑商所结算的仓单转让和期转现免收手续费,委托郑商所结算的仓单转让和期转现按原标准收取手续费,同一客户编码的仓单转让和期转现免收手续费;

2.配合公检费、入出库费用可以由客户与交割仓库自行协商,但不得高于郑商所确定的费用标准;

3.仓储费收取节点:自标准仓单注册之日起至标准仓单注销前一日止,郑商所代交割仓库收取仓储费,并在每月第一个交易日按月计算、划转上个月发生的仓储费;郑商所代收之外的费用,交割仓库直接向货主收取;

4.棉花期货交割仓库(非新疆地区)是指郑商所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之外的各省份设立的棉花期货交割仓库。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1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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