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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征意见
发布时间:2023-05-18 18:42:17| 浏览次数: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9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行业力量制定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现就指引内容向行业公开征求意见。

请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有关意见汇总至《反馈意见登记表》,以电子邮件形式于2016年9月30日前反馈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部。

电子邮箱:pfdept@amac.org.cn

特此通知。

附件:1、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

2、反馈意见登记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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