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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发布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18 18:27:58| 浏览次数:

各市场参与人:

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债券市场风险,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详见附件)。为做好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人、承销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前端技术控制,切实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证券经营机构应根据《办法》规定的标准评估、报备合格投资者,在2017年7月1日前完成存量合格投资者的调整工作,并通过本所网站提交合格投资者账户名单。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在本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统称债券),或者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不含)申请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债券,其存续期间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自即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不含),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原《办法》的规定。

(二)2017年7月1日起,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适用《办法》的规定。《办法》实施前按照原规则买入债券的投资者,在《办法》实施后不符合相应的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不得再行买入该等债券,但可以选择卖出或者继续持有。

三、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交易及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投资者,应当为符合《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不符合《办法》规定要求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交易、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应当于2017年12月9日前了结全部质押式回购融资交易及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期间不得增加回购交易未到期余额。

四、《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原《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上证发〔2015〕51号)同时废止。本所已发布的其他规定与《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办法》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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