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为更好服务玻璃产业,经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六届理事会审议通过,对《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及中转仓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仓单管理办法》”)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二条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仓单管理办法》第八十六条中涉及甲醇、玻璃有关规定修订为:“甲醇:每年 5 月、11 月第 12 个交易日(不含该日)之前注册的标准仓单,应在当月的第 15 个交易日(含该日)之前全部注销。
“玻璃:每年 1 月、3 月、5 月、7 月、9 月、11 月第12 个交易日(不含该日)之前注册的标准仓单,应在当月的第 15 个交易日(含该日)之前全部注销。”
二、将《仓单管理办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涉及玻璃提货条款修订为:“玻璃《提货通知单》持有人可在基准交割品和替代交割品厚度范围间选择相应的规格,厂库应予以满足;基准交割品和替代交割品厚度范围以外的厚度、规格和品级等,由双方协商,自行结算。”
三、将《仓单管理办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涉及玻璃出库重量的规定修订为:“玻璃出库重量按标准厚度折算或过磅检重,由买方选择”。
四、第九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二条修订自 2018 年 8 月第 10 个交易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修订自 2018 年 11 月第16 个交易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及中转仓单管理办法》修订条款对照表
2.《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及中转仓单管理办法》(2017 年 8 月修订)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17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