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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商所修订完善《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18 18:20:2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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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挥期货市场功能,提高服务实体经济水平,郑州商品交易所修订完善了《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已经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六届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各品种期货合约对期货公司会员不限仓。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一号棉、白糖、PTA、菜油、甲醇、玻璃、菜粕和动力煤期货合约自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5个日历日期间的交易日,当合约的单边持仓量大于或等于一定规模时,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按单边持仓量的10%确定限仓数额;当合约的单边持仓量小于一定规模时,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按绝对量方式确定限仓数额。具体限仓标准见下表:

注:单位,手。 

普麦、强麦、早籼稻、菜籽、粳稻、晚籼稻、硅铁、锰硅、棉纱和苹果期货合约自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5个日历日期间的交易日限仓标准见下表:

各品种期货合约自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6个日历日至交割月限仓标准见下表:

不得交割的客户具体见《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相关规定。 

作上述修改后,原条款顺序相应顺延。 

上述修订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办法》修订条款对照 

2.《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1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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