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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异常经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18 18:19:55| 浏览次数:

2017年12月29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了《关于要求异常经营私募基金管理人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中基协字〔2017〕196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北京中房天耀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康汉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汇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鑫达众汇(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投互联(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银库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天尔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东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北君晨博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永安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10家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1个月内,委托协会的会员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同时就公司经营及风险情况予以说明。逾期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或提交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未通过协会审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被注销登记。

截至2018年1月29日,康汉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汇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鑫达众汇(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投互联(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天尔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东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北君晨博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永安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8家未按《公告》要求向协会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其中康汉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中投互联(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因被公示为失联机构满三个月未主动联系协会,已于2018年1月24日被注销登记。其余6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决定于本公告发布之日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北京中房天耀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银库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2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向协会报告称公安机关即将侦结案件,且案件侦办未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经营,待公安机关核发《案件撤销通知》后将聘请协会会员律师事务所就公司经营及风险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在此之前,协会将暂停上述2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备案。

特此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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