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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业务扩围四项业务将综合发展
发布时间:2023-05-10 21:41:36| 浏览次数:

国内期货公司的业务不断扩围,有望融合经纪、投资咨询、资产管理、自营四项业务从而发展成为更加综合的金融机构。

近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就《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期现结合为主的期货市场配套服务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下称《工作指引》)征求部分期货公司的意见,此举被期货公司视为放开期货公司自营业务的重要信号。

此外,包括永安期货、浙商期货、华泰长城期货、中证期货等在内的8家期货公司已经在9月3日向证监会递交了资管业务申请,截至10月底申请资管业务的期货公司数量已经达到19家。根据证监会此前发布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以此推算,最早一批试点公司名单有望在本周出台。

根据今年7月证监会对期货公司的分类测评结果,现货系、券商系和传统系期货公司“三足鼎立”格局并未发生明显的改变,但三类期货公司的发展却呈现不同态势,其中现货系期货公司实力下滑明显。

证监会测评结果还显示,在现货排名前20的期货公司中,券商系期货公司和传统期货公司分别有10家和8家,现货系期货公司进入前20的公司数量进一步减少为2家。因此,允许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期现结合业务是现货系期货公司发展壮大的有利机会。

随着期货公司包括资管和自营等一系列创新业务的推出,期货行业竞争和分化将会加剧,品种创新和业务创新将成为期货公司相互竞争的关键着力点。

根据《工作指引》,期货公司须符合最近两次分类监管评级在B类BBB级以上,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最近6个月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等条件,满足以上三项要求的期货公司才可以设立子公司。同时,此项业务将实行备案制,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的期货公司,可以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提出设立子公司开展期现结合业务试点的备案申请。

《工作指引》还要求,期货公司对期现服务子公司的长期股权累计投资金额不得超过期货公司净资本的20%。期货公司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子公司的责任,不得为其提供融资,不得提供担保,期货公司子公司不得从事期货公司业务。期货公司要通过子公司董事会对其期货头寸的敞口进行严格的限额管理,应当控制单合约或单品种的投资上限,防止出现风险过度集中;同时经过对冲后的敞口期货头寸合约价值原则上不超过子公司净资产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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