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三十八条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的质量检验应以同一厂家、同一牌号进行组批,每批300吨,超过300吨的应分若干批检验,不足300吨的按一批检验。
聚氯乙烯交割品的检验方法按GB/T 5761-2006中第5项规定的试验方法执行,采样规则要求符合GB/T 6679-2003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推荐境内厂家生产的推荐牌号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货主能够提供符合大连商品交易所规定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交割质量标准的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原件和《质量承诺书》原件(具体格式见附件)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的,经指定交割仓库审核同意后,可免于质量检验。
产品质量证明应载有生产厂家、牌号、批号、签证日期、质量测试项目、质量测试结果和质量检验结论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的厂家、牌号、质量、包装及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制《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检验证明》、《聚氯乙烯检验证明》报交易所。
第四十四条 境内生产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申请注册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商品生产日期不得超过180(含180)个自然日。;境内生产的聚氯乙烯申请注册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商品生产日期不得超过120(含120)个自然日。
境外生产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申请注册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商品《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或者《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进境日期)不得超过180(含180)个自然日。;境外生产的聚氯乙烯申请注册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商品《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或者《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进境日期)不得超过120(含120)个自然日。
第六十一条 所有的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六十二条 当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就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的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由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交割质量争议的检验机构为交易所所在地的技术监督局下属的检测机构。
当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就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的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可在接到商品检验报告或者《提货通知单》开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由交易所在指定质量检验机构中选取复检机构,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则视为对所交割商品质量无异议。
第六十三条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复检费用由提出争议者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的检验结果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提出争议者负担;复检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的检验结果不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入库时的复检费用由提出争议者负担。出库时的复检费用由提货方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或者聚氯乙烯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提货方负担;不相符的,该费用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