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合约相关交易规定
(一)交易
1、 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
头寸的最大数额。
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和客户的铝
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限仓的具体比
例和数额如下:
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客户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经纪会员的限仓数额为基数,交易所可根据经纪会员的注册资本和经营情况调整其限仓数额。
2、套期保值交易
申请套期保值交易,须填写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上海
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申请(审批)表 designtimesp=19385>>,并提交与申请保值交易品种、交易部位、买卖数量、套期保值时间相一致的有关证明材料。
套期保值的申请必须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20 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申请。交易所在收到套期保值申请后,在5 个交易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获准套期保值交易的交易者,必须在交易所批准的建仓期限内(最迟至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按批准的交易部位和额度建仓。套期保值额度在交割月前一个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不得重复使用。交易所对套期保值交易的持仓量和交割量单独计算,在正常情况下不受持仓限量的限制。
(二)结算
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1、日常结算
交易所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的结算帐户,用于存放会员保证金及相关款项;会员须在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帐户,用于存放保证金及相关款项。交易所对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资金帐户的保证金实行分帐管理。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即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追加保证金:每日收盘结束,若结算后的结算准备金小于最低余额的, 会员必须于下一交易日8:30 之前将资金追加到位。未及时追加到位的,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则禁止新开仓;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则交易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2、 交易保证金
是指会员在交易所帐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占用的保证金。
(1)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和持仓的不同数量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关于铝标准合约保证金收取的具体规定如下: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交易所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日结算时,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临近交割期)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方法。
铝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2)当某一铝期货合约价格收盘时发生涨跌停板时,当日结算时合约保证金也要相应提高。具体规定如下:收盘时处于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第一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提高到合约价值的6%,高于6%的按原比例收取;当第二交易日出现与上一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二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提高到合约价值的8%,高于8%的按原比例收取。
经纪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