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锌期货的相关交易规则
发布时间:2023-04-29 16:42:06| 浏览次数:
上市品种——锌

  锌期货合约相关交易规定:

  锌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

  (一)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

  (二)临近交割期时;

  (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

  (四)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

  (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六)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五条 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交易所根据合约持仓大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方法。

   表二 锌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锌交易保证金比例

X≤12万

5%

12万<X≤14万

6.5%

14万<X≤16万

8%

X>16万

10%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详见表二),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日结算时,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二)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临近交割期)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方法。

   表七 锌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锌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5%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7%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15%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20%



  当某一期货合约达到应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时(详见表七),交易所应在新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历史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可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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