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制度
1.一般月份的交易保证金设为5%。
2.临近交割的梯度交易保证金。
3.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变化调整交易保证金。
投机持仓限额制度
1.交易所实行投机头寸限仓制度。
2.聚丙烯
期货沿用大商所上市品种已有做法,实行限仓制度:对于期货公司会员,聚丙烯合约的市场总持仓量超过某一规模前,期货公司会员聚丙烯合约持仓不受限制;超过某一规模后,按照市场总持仓量的一定比例确定限仓数额。
对于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某一个月份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适用不同的限仓数额或比例,进入交割月份的合约限仓数额从严控制。
3.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
4.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聚丙烯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1)期货公司持仓限额设定为20万手。
(2)期货公司持仓限额比例设定为25%。
(3)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持仓采取分阶段阶梯式限仓,交割月份起均为2500手,交割月前一个月份第十个交易日起均为5000手。一般月份限仓数额按照持仓总量水平进行调整,当持仓总量大于20万手时,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按照比例限仓,比例均10%;当持仓总量小于等于20万手时,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限仓均为20000手。
5.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额度,超过持仓限额的,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为了鼓励期货公司会员,在市场未达到某一规模时,对其不限仓,当市场达到某一规模之上时,对其按比例限仓,而且对其聚丙烯合约超仓的头寸,不执行强行平仓,只是限制其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一个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其持仓量合计超出持仓限额的,交易所可以指定有关期货公司会员对该客户超额持仓执行强行平仓。
大户报告制度
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合约持仓中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 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客户须通过期货公司会员报告。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改变持仓报告的水平。具体参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大户报告制度”有关规定。
强制减仓制度
强制减仓是指当出现连续同方向三个停板时,交易所在第三个停板日收市后,将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客户持有双向头寸, 则其净持仓部分的平仓报单参与强制减仓计算,其余平仓报单与其对锁持仓自动对冲。具体方法参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强制减仓方法”有关规定。
异常情况处理制度
在
期货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第一,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第二,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第三,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客户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第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宣布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必须报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延长的除外。具体参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异常情况处理”有关规定。
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具体参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风险警示制度”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