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上期所发布公告,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修订案)》(下称《管理办法》),具体涉及交易商准入制度、交易制度、结算制度等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负责人就《管理办法》修订案的相关问题接受了媒体采访。
问:此次为什么要修订《管理办法》?
答:随着标准仓单交易平台现有业务的不断完善,新业务的不断拓展,为进一步满足市场参与者的需求,更加符合仓单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需要,同时配合新品种白银标准仓单交易以及新业务买方挂牌交易业务的未来上线,对现行《管理办法》进行优化修订。
问:能否简要介绍此次修订《管理办法》的主要情况?
答:一是完善仓单交易商准入制度,增加相关豁免条款。对现行《管理办法》第七条中增加豁免条款:“交易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能力、运营稳健程度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承诺等材料,豁免上述一项或者多项条件。”主要为应对交易商申请人资质条件等实际情况,参照能源中心对市场参与者的豁免条款新增相应的豁免条款,以便于在特殊情形下能够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处理,提升交易所业务灵活度,同时要求申请人提交书面承诺等材料以降低信用风险。
二是完善交易制度,为配合买方挂牌标准仓单交易业务的上线,对第四章交易业务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因增加买方挂牌业务模式,为方便市场参与者理解规则,将交易业务分为三节。第一节为标准仓单挂牌交易,第二节为卖方挂牌交易,第三节为买方挂牌交易。同时对现行《管理办法》中第十六条关于挂牌交易的定义进行修订,将标准仓单挂牌交易分为卖方挂牌交易和买方挂牌交易两种交易模式,删除原对挂牌交易的定义,增加对卖方挂牌交易以及买方挂牌交易的定义。增加买方挂牌交易的相关条款,包括买方挂牌交易流程、对买方填写拟购入标准仓单需求信息的要求、对卖方响应挂牌的要求以及卖方撤销挂牌响应的条件。
三是对结算制度部分的修改。将第五十一条“卖方仓单交易商应当在成交后10个交易日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交易所。”修改为“卖方仓单交易商应当在成交后5个交易日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交易所。卖方仓单交易商是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的,应当在成交后10个交易日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交易所。”将第五十三条“仓单交易商迟交增值税专用发票3至16天的,卖方交易商每天支付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货款金额1‰的发票违约金;超过16天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作不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交易商支付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货款金额20%的发票违约金。”修改为“仓单交易商迟交增值税专用发票3至10天的,应当每天支付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货款金额0.5‰的发票违约金;迟交11至30天的,应当每天支付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货款金额1‰的发票违约金;超过30天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作不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支付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货款金额20%的发票违约金。仓单交易商是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的,迟交增值税专用发票3至16天,应当每天支付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货款金额1‰的发票违约金;超过16天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视作不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支付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货款金额20%的发票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