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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研究制定税延养老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的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8-15 16:25:58| 浏览次数:
8月1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转发中国政府网发布的金融监管总局答“加快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进度”的建议。 近期,有网民在中国政府网“@国务院 我来说”栏目留言,反映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的群众购买的商业险未能并入个人养老金账户,导致目前每年多缴纳1.2万元养老保险,领取时还要多扣3%的税,建议有关部门加快两类养老保险衔接进度。 金融监管总局对此表示,为落实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要求,推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金融监管总局正在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研究制定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的政策文件,明确业务操作、产品管理、信息报送等要求,并将按程序尽快发布。金融监管总局将始终坚持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依法合规维护消费者权益,督促行业妥善做好衔接各项工作。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即税延养老险,是指允许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投保人在个税前列支保费,等到将来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税。由于退休后收入通常大幅低于退休前,这意味着领取保险金时投保人要交的税款变少,同时降低了投保人当期的税务负担。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根据试点政策,税延养老险的投保缴费税前扣除限额按月收入的6%和1000元(或年收入的6%和1.2万元)孰低确定。此次试点政策的适用对象包括16周岁以上、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工薪一族、个体工商户等,对于供职于企业的员工,月收入低于16667元者,可以享受到月收入6%的税前列支额度;月收入高于16667元者,则能享受每月1000元的税前列支额度,缴费期间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时再缴纳相当于7.5%的税款。 个人养老金制度则是在2022年11月25日正式启动实施。202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 根据目前政策,个人养老金在缴费环节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养老金的发展的定位,《意见》指出,要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发展适合中国国情、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相衔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协调发展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简而言之,在缴纳社保的同时,职工也可以自愿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在将来达到退休年龄后,可以同时领取社保的退休金和个人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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