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中的强行平仓有两种:交易所对期货公司(或自营会员)的强行平仓和期货公司对客户的强行平仓。
根据强行平仓原因的不同,可将强行平仓分为以下几类:
(1)因未履行追加保证金义务而强行平仓。
根据交易所规则,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每一笔交易均须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当市场发生不利变化,也就是说,市场发生行情逆转,朝相反方向变化时,以及进入交割月时,会员或客户还应根据交易规则和合约的约定存入追加保证金。如果会员或客户未在被要求的时间内履行追加保证金的义务,交易所就有权对会员,经纪公司就有权对客户所持有的仓位实施强行平仓。
(2)因违规行为被强行平仓。
会员或客户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交易所有权依交易规则的规定,对其违规持仓部分实施强行平仓,主要包括:违反头寸限制超仓;违反大户报告制度未做报告,或报告不实;代市场禁入者进行期货业务;经纪公司从事自营业务;联手操纵市场;其他须强行平仓的违规行为。
(3)市场特殊情况时的平仓。
如出现连续多日的涨停或跌停,期货交易所出于风险控制的目的可以进行强制双边平仓,将多头和空头配对,进行两两平仓。这是为了避免出现整个期货市场的系统性风险。通常情况下,先匹配投机账户的持仓,后匹配套保、套利账户的持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