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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保管并使用其他经纪人工资卡,华鑫证券杭州分公司受罚
发布时间:2023-08-09 10:51:17| 浏览次数:
华鑫证券 视觉中国 资料图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鑫证券”)被浙江证监局采取责令整改措施。 8月7日,浙江证监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及《关于对单长娜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这两份罚单均开具于7月28日。 决定书显示,经查,华鑫证券杭州分公司存在员工薪酬管理和发放不规范,时任负责人单长娜保管并使用其他经纪人工资卡等问题,反映出公司合规经营意识淡薄、内部控制不健全。 浙江证监局指出,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七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华鑫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日,浙江证监局也对单长娜个人发出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浙江证监局表示,单长娜作为时任华鑫证券杭州分公司、华鑫证券杭州飞云江路证券营业部(已撤销合并至杭州分公司)负责人,对上述情形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单长娜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事实上,券业薪酬管理已经成为监管关注的话题。 去年5月,中证协发布《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对券商及券商子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给出基本规范要求,明确证券公司应明确薪酬制度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薪酬递延支付、问责等相关机制,并要求各家券商保证稳健薪酬制度的有效落实。 中证协指出,引导证券公司建立稳健的薪酬制度,是夯实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基础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行业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下一步协会将做好《指引》有关要求的解读工作,引导证券公司遵循《指引》提出的原则目标与基本规范,进一步完善公司相关制度,健全薪酬激励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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