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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浙江证监局对嘉凯城出具警示函
发布时间:2023-08-02 22:10:16| 浏览次数:
嘉凯城 视觉中国 资料图

7月17日,*ST嘉凯(000918.SZ)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简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称,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嘉凯城于2023年1月31日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9.7亿元。2023年2月22日,嘉凯城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根据业绩预告,预计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约为3934.31万元。2023年4月20日,嘉凯城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1.2亿元,预计2022年年末净资产为-1.1亿元。 公司业绩预告修正后,净资产由正转负,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对此,浙江监管局称,嘉凯城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时守明、总经理李春皓、财务总监周照勇和董事会秘书韩飞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嘉凯城表示,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以此为鉴,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的学习和培训,提高专业能力,确保业绩预测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坚决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7月14日,嘉凯城发布2023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公告显示,2023年上半年,嘉凯城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4.8亿元,2022年同期亏损4.42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亏损4.75亿元,2022年同期亏损4.32亿元;基本每股收益亏损0.27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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