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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被处理17次!因3项违规,大通期货公司被责令改正
发布时间:2023-04-25 20:28:34| 浏览次数:

据黑龙江证监局网站12月21日消息,由于在公司治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重大事件报告方面存在问题,黑龙江证监局对大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期货)采取责令改正措施。此外,黑龙江证监局还对大通期货时任首席风险官战玚、监事梁会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记者查询中期协网站了解到,自2017年以来,大通期货被黑龙江证监局采取处理措施共17次,涉及问题包括资管业务违规、违规出借自有资金等。

因3项违规行为,大通期货被黑龙江证监局责令改正

12月21日,黑龙江证监局公布关于对大通期货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1〕027号)。经查,大通期货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治理方面。大通期货监事自2017年3月任职以来,未按照公司章程要求列席董事会议;除在公司2017、2020年度报告上签字外,没有其他履职记录。内部稽核工作执行不到位。

二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大通期货办公场所开户流程更新不及时,公司网站未提示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从业人员信息。

三是重大事件报告方面。大通期货未按要求向黑龙江证监局报告部分重大诉讼事件。

黑龙江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以上情形反映出大通期货治理存在缺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存在薄弱环节,重大事件报告存在漏洞,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第十七项的规定,决定对大通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大通期货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黑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同日,黑龙江证监局公布关于对战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1〕026号)。经查,大通期货在内部稽核、部分重大事件报告方面存在问题,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黑龙江证监局表示,战玚作为大通期货时任首席风险官,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条,《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战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此外,黑龙江证监局还公布了关于对梁会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1〕025号)。经查,梁会东自2017年3月担任大通期货监事以来,未按照公司章程要求列席董事会议;除在公司2017、2020年度报告上签字外,没有其他履职记录。

黑龙江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梁会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开资料显示,大通期货成立于1994年5月,注册地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注册资本1.12亿元,经营范围包括资产管理业务、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目前大通期货共有三名股东,分别为哈尔滨工大集团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工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70%、26%、4%。

曾多次被罚

实际上,大通期货曾多次被罚。记者查询中期协网站了解到,自2017年以来,大通期货被黑龙江证监局采取处理措施共17次。

2019年7月,黑龙江证监局发布消息称,大通期货通过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形式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经查,公司对《关于对大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18〕020号)整改验收未通过,且在资管业务运作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投后管理、推介宣传等方面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误导投资者,内控管理存在较大缺陷,人员条件不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经营要求,经营场所在个别时期不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经营要求,信息披露不完整等违规事实。

黑龙江证监局称,决定对大通期货采取暂停期货资产管理业务12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起始时间为本行政监管措施下发之日。另外,还要求公司应保持营业场所、工作人员等的稳定,继续做好现有资管计划的维护、处置等全部工作。待公司经过整改符合相关规定且满足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经检查验收后,可以解除上述监督管理措施。

2018年6月,黑龙江证监局称,大通期货在通过子公司大通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过程中,未对资管子公司实施有效管控,且资管子公司财务管理不健全,反映出公司未有效建立并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制度和流程,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责令公司改正。

2018年8月,因大通期货违规出借自有资金,黑龙江证监局对大通期货及多位大通期货高管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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