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山西三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11号
山西三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期货居间人管理不到位,存在对部分居间人尽职调查不充分、与个别居间人签署的合同要素不齐全、对个别居间人恢复业务的调查不审慎、对个别居间人开发的客户投资者适当性评级不审慎、对居间人开发的客户异常交易持续跟踪回访不到位、公司网站公示的居间人信息不完整、未及时修订公司居间人管理制度等问题,上述情况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
上述问题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健全居间人管理,并于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