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五大期货交易所中有四个是商品期货市场。其中:郑州商品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从事的是农产品期货和工业品期货交易,而上海期货交易所从事的是基本金属、贵金属和能源品种期货交易。广州期货交易所目前还没有上市品种。只有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是金融期货市场,股指期货就是在该交易所挂牌并交易。因此,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结构的核心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它接受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和领导。
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在上海成立,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这是我国内地成立的第4家期货交易所,也是中国内地成立的首家金融衍生品交易所。
中金所的主要任务就是确保包括股指期货在内的金融期货产品的平稳推出与稳妥运行。中金所本身不参加股指期货的交易,不干涉交易价格的形成,只是为期货交易提供设施和服务。其作用包括:
(1)统一制订期货合约,将期货合约的条款统一化和标准化,使期货市场具有高度流动性。交易所自身不拥有,也不能买卖期货合约,它仅提供买卖期货合约的场所。
(2)为股指期货交易制定规章制度和交易规则,并保证和监督这些制度、规则的实施,最大限度地规范交易行为。交易所不确定价格,价格以公开竞价交易方式形成。
(3)监督、管理交易所内进行的交易活动,调解交易纠纷,包括交易者之间的纠纷、客户与期货公司之间的纠纷等。
(4)为交易双方提供履约及财务方面的担保。期货交易中的买方和卖方都是以中金所为对手的,不必考虑真正的成交对手是谁。这是由于期货交易机制要求交易所作为“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承担最终履约责任,从而大大降低了期货交易中的信用风险。
(5)提供信息服务,及时把场内所形成的期货价格公布于众,以便让场外的交易者了解市场行情,增加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6)为期货交易提供各种方便多样的设施,如先进的通讯设备等。中金所采用电子化交易方式,不设交易大厅和出市代表。金融期货产品的交易均通过交易所计算机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采用电子化交易方式体现了中金所的高效、透明、国际化的发展思路。
(7)为期货交易提供结算、交割业务服务。结算业务是指交易所根据当天交易结果、公布的结算价格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交易双方的交易盈亏状况进行资金清算和划转的业务活动。期货交易的结算,由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