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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发布时间:2023-04-25 20:10:2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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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的涨跌停板制度与股票的涨跌停板制度有什么不同?

股票市场和商品期货市场均实行涨跌停板制度。“涨停板”和“跌停板”的说法起源于国外交易所拍卖时,用木板敲击桌面来表示成交或停止买卖。股票市场设立涨跌停板制度是为了防止交易价格的暴涨暴跌,抑制过度投机现象,从而对每只股票当天价格的涨跌幅度予以适当限制,即规定交易价格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最大波动幅度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上下的百分之几,超过后停止交易。目前,在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成熟股票市场,如美国和中国香港是没有涨跌停限制的,只有当股票市场发生巨大波动时,个别股票的涨跌停板限制才启动。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期货市场,一般都是有涨跌停限制的,只有少数国家如英国的伦敦金属交易所(LME)没有涨跌停限制。

在涨跌停板制度方面,股票市场和期货市场也是有区别的。虽然两者涨跌停板幅度都是±10%,但期货市场的涨跌停板幅度的计算基准与股票涨跌停板的计算基准不同。股票市场涨跌停幅度是上一交易日收盘价的±10%,股指期货合约的每日涨跌停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收盘价是一个时点价格,股指期货的结算价是收市前一小时的加权平均价,同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与结算价一般是不同的,具体计算方法见下图。

图 股指期货涨跌停板价位计算示意图

此外,股指期货在涨跌停板制度方面还有其特殊的规定。根据中金所交易规则,正常情况下,股指期货涨跌停板幅度规定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季月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20%。在最后交易日,为了使股指期货合约价格波动有足够的自由空间,此时的涨跌停板幅度将调整为正常情况下的两倍,即20%。这一点与商品期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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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制定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是交易所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交易者,以及为了防范操纵市场行为,对投资者的持仓量进行限制的制度。持仓限额条款也可以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否则,一旦市场出现剧烈波动而少数大户无法承受巨额损失,将引发大面积交割违约风险,并使风险蔓延到整个市场,引发市场崩溃。

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可以持有的、按照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持仓的最大数量。

交易所对期货公司和客户的股指期货合约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1.对每一客户号中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实行绝对数额限仓,持仓限额为100手;

2.对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张的某一合约,交易所会员的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

但获批套期保值额度的交易所会员或者客户的持仓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当投资者持仓达到或者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再同方向开仓交易增加新的持仓,并要按照中金所制定的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和强行平仓制度及时处理超过持仓限额的头寸。

有的大机构投资者可能会动歪脑筋,多在几家期货公司开户做交易不就能突破上述持仓限额了吗?这种做法是不能得逞的。因为期货市场上每个交易者都被交易所授予了唯一对应的交易编码。交易编码是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类似股票市场上的股东代码。一户一码制度保证了投资者开户的真实性,便于交易所掌握投资者交易及持仓状况,对期货公司、投资者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避免出现一户多码、分仓操纵的混乱状况,更有利于保证市场的平稳运行。交易编码由会员号和客户号两部分组成,共12位数字。前4位为会员号,后8位为客户号,投资者在不同的期货公司开户时得到的交易编码,前4位不同,因各家期货公司的会员号不同,但后8位相同,因此,后8位相同的同一个编码的客户不论在哪家期货公司进行股指期货交易,其在某一合约的持仓总量一旦超出100手持仓限额规定,则多余的头寸无法成交。

案例

某投资者在上海甲期货公司开户后,甲期货公司将其开户资料录入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客户统一开户系统中,向期货交易所申请交易编码。假如他获得的股指期货交易编码为:002500001535。不久,他又去武汉的乙期货公司开户,乙期货公司又将其开户资料录入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客户统一开户系统中,向期货交易所申请交易编码,则他又获得一个交易编码:000800001535。注意,两个编码前4位不同而后8位相同。某日,该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在甲公司买入了股指期货IF1206合约80手,随后,又准备在乙公司买入同一合约30手。结果“买入30手”的交易指令输入后无法成交。因为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软件设置有100手的最高限额程序,并自动跟寻对应到该投资者的交易编码,在发现该编码上超出了100手的最高限额后,拒绝其交易指令。

通过实施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中金所可以对持仓量较大的投资者进行重点监控,了解其持仓动向、意图,对于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有积极作用。

风险警示制度,是指中金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期货公司及机构投资者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这一制度主要是针对期货公司及机构投资者的不良交易行为。

对中小散户来说,因资金实力所限,无须担心持仓数量会触到限额。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显然都是针对机构大客户的,对中小散户具有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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