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行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 第三十条 棉花入库时,货权人应随货提供一套与期货棉花包装材料相同的包装物用于测试皮重;没有提供的,若发现异常情况,在库机构可打开1个棉包进行皮重测试,由此造成该棉包不符合交割条件的,由货权人负责。 |
第三十条 棉花入库时,货权人应随货提供一套与期货棉花包装材料相同的包装物用于测试皮重;没有提供的,视同采信监管棉公检皮重结果;若发现异常情况,在库机构可打开1个棉包进行皮重测试,由此造成该棉包不符合交割条件的,由货权人负责。 |
| 第三十七条 含杂率样品抽取和检验,依照《棉花公证检验含杂率检验技术规范》执行。 |
第三十七条 含杂率样品抽取和检验,依照《棉花公证检验含杂率检验技术规范》执行。 |
| 在库机构实验室或公检实验室进行含杂率检验,检验余样保存应不少30天。 |
在库机构实验室或公检实验室进行含杂率检验,检验余样保存应不少30天,到期后退还仓库。 |
| 第四十条 在库机构应自相应批次开始检验3日内,将棉花公定重量及相关数据,报送承担相应批次品质检验的公检实验室。 |
第四十条 在库机构应自相应批次开始检验35日内,将棉花公定重量及相关数据,报送承担相应批次品质检验的公检实验室。 |
| 第五十二条 复检受理后,复检申请方应通过郑商所预缴复检费用。复检费用参照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公检经费标准执行。 |
第五十二条 复检受理后,复检申请方应通过郑商所预缴复检费用。复检费用参照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公检经费标准执行。 |
| 复检申请方承担配合复检所发生的搬倒及复包等费用。 |
复检申请方承担配合复检所发生的搬倒及复包等费用。 |
| 第五十七条 本规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期货交割棉质量公证检验工作规程》(中纤发〔2022〕43号)同时废止。 |
第五十七条 本规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期货交割棉质量公证检验工作规程》(中纤发〔2022〕43号)同时废止。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期货交割棉质量公证检验工作规程》(中纤发〔2024〕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