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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石期货有限公司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5-05-08 20:39:00| 浏览次数:

当事人:金石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期货),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十六区青湖南路1025号新华苑小区综合楼B段8层,法定代表人吕廷华。

金石期货因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4年7月12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2024〕17号)。

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金石期货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缺陷,违反了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纪律处分专业委员会审议决定:

给予金石期货“训诫”的纪律惩戒。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法律与申诉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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