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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金融机构入股境内保险公司有关规定调整
发布时间:2025-05-08 20:17:21| 浏览次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6日对外发布关于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自今年3月1日起,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入股境内保险公司不再执行“最近一年末总资产不低于二十亿美元”的规定。

据了解,2024年10月,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了《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其中对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入股境内保险公司资质要求作出调整。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制定通知是有序扩大金融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内地保险公司吸引港澳优质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优化股权结构,也有利于深化与香港、澳门的开放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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