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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衍生品交易新通知:鼓励银行定价与估值能力
发布时间:2023-05-22 16:34:41| 浏览次数:

近日,一纸《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9】74号),使众人的目光投向了理财业务中利润最丰厚(风险也相对较高)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所谓金融衍生品 (Derivatives),是指从原生资产(Underlying Assets)派生出来的金融工具。其共同特征是保证金交易,即只要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就可进行全额交易,不需实际上的本金转移,具有杠杆效应,结算通常用现金差价的方式结算。这类交易的另一个特点是通常放在资产负责表外计算,因此盈亏都不会直接影响资产负债表。

一般说来,能够派生出衍生品交易的原生资产有4类,即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而再复杂的衍生品交易,仔细拆开来看看,通常是由远期、期货、期权和掉期这四种交易组成的。

去年,折戟沉沙的中信泰富和中国国航就是失算在了复杂的期权交易之上,还有此前闹得沸沸扬扬的KODA(KnockOutDiscountAccumulator;累计期权),也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一种。不过通常情况下,衍生品交易还是面向企业和机构客户的。

前几年,欣欣向荣的金融市场促进了衍生品创新,也为以投机为目的的投资客提供了充足的机会。然而人们没想到,过度复杂的衍生品结构和天量的发行对金融危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危机令大量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出现亏损,使得衍生品一度成为了过街老鼠,不仅人见人怕,而且差点儿变成人人喊打。

正所谓痛定思痛,才知痛何如哉。银监会在中国经济刚刚有了恢复之意时频出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收紧对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可谓用心良苦。

从实际情况来讲,中国的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的企业,是离不开衍生品交易的。中国是一个进出口贸易生产的大国,而衍生品交易具有锁定成本、规避风险的作用。任何一个进出口企业的财务总监,都受不了因汇率的原因使报表上的成本、收益每天上下几百万美元地波动。因此,它们必然会寻求锁定汇率和利率的方法。而这正是衍生品交易的基本作用。

因此,从《通知》的主要内容来看,主要还是强调要加强信息披露、风险控制及明确权责等方面。对于具体的衍生产品,除了第四条规定对人民币债务管理的交易做出明确限制外,再没有其他对产品的硬性限制或禁止,均是鼓励国内的银行要加强定价与估值能力。

同时,针对前段时间媒体热议的外资投行在衍生交易中的角色,银监会的通知里也做出了表态,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自主营销,不得以任何方式与非境内注册的机构雇佣的销售人员共同向机构客户进行衍生产品销售或变相共同销售,不得接受机构客户直接指定非境内注册的机构作为“背对背”平盘交易对手的衍生产品交易。

这一条对于境外投行强势的客户营销起到了制约作用,使银行对一些境外投行与国内企业谈好条件,只通过银行“过桥”的交易,可以名正言顺地说“不”。不过国内的大小银行很多,对于希望达成交易的企业来讲,仍然有机会找到肯做桥梁的中间商。

不管怎么说,这份通知为向来不好管理的衍生品交易做出了一个规范,对于希望稳健经营的银行和企业来讲,是很有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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