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峰
【相关职务】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合伙人,新加坡DACHENG CENTRAL CHAMBERS LLP外籍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委员,上海律协期货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律协信托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期货中国网荣誉法律顾问
【教育背景】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 硕士研究生(金融),华东政法大学 在职硕士研究生(法学),黑龙江大学 本科学士(法学)
【相关资质】律师资格,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期货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
曲峰律师具有商学院、法学院双重教育经历,熟悉金融原理和谙熟法律实务,专注于期货、期权及金融衍生品、信托及资产证券化、投融资及资本运作、私募股权投资(PE)与风险投资(VC)等领域的法律服务与实践。特别是在期货法、金融衍生品交易法、信托法、基金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方面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在十多年的执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接受过多家财经媒体的采访,曾作为第一财经“财经郎闲评”节目嘉宾。还曾在专业刊物、报纸上发表多篇专业评论、学术论文等。
著有《中国期货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参著《企业破产法讲话》(法律出版社)。
访谈精彩语录:
新加坡的股指期货品种非常丰富。
每一种金融业务或每一项金融产品,除了体现金融原理以外,都蕴藏了相应的法律内容。
金融业务离不开法律的应用与支持。
如果可以把商品期货交易比喻成商品经济的高级形态的话,那么毫无疑问,金融期货也可以比喻成虚拟经济的高级形态。
一个发达、完善的期货市场,将助推一个国家的世界性经济地位。
过度地依附于这样的严管(严格监管),很难有突破和创新,尤其是难以做到市场化经营和差异化竞争。
我认为股指期货将开创我国金融期货品种的先河,同时也会成为中国期货业再发展的契机。
金融人士仅能解决金融问题,解决其中复杂的法律问题也一定需要专业人士。
(《中国期货法律事务》)这本书既填补了法律界研究空白,又能为业界人士提供即时指引,既有现实性、又有前瞻性。
期货虽然是一个组织化、标准化的法律模式,但仍然被各界认为的高风险行业。
CTA既能增加期货公司本身的业务创新、又能发挥期货公司优势和促进差异化竞争。
商业银行参与股指期货的盛宴,指的是银行参与特别结算业务,这样既可以创新银行业务、又可以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限制高频交易)要考虑投资者的交易权利问题,也要考虑它的正面作用。
股指期货的推出将为期货私募基金的阳光化创造了契机。
信托方式仍是期货私募阳光化的最佳模式,以“证券阳光化私募”为例,完全可以借鉴。
人不可能在期货市场永远清醒,但制度却是永远清醒的。
制定一套严密的制度也并不难,难的是如何落实和执行。
若要联系曲峰,向其咨询期货法律问题或探讨合作,期货中国网可为您预约,电话:0571-85803287
期货中国1:曲峰律师您好,感谢您接受期货中国网的专访。您曾在新加坡留学,就您个人来看,新加坡期货市场与我国相比,主要有哪些特点?
曲峰:首先,新加坡的期货市场结构包括两个市场,一个是关于股指期货的,在新加坡交易所;还有一个是关于商品期货的,在新加坡商品交易所。我国则包括四个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货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内,商品类的分布在上海、大连、郑州三个商品期货交易所内。从资源广阔、品种丰富来说,中国毋庸置疑地占据了商品期货上的各种优势,但金融期货却优势皆无。
其次,新加坡的股指期货品种非常丰富。新加坡不仅有关于本土的“海峡时报指数期货”,还拥有来自境外标的指数的如“日经225指数期货”、“摩根台湾指数期货”、“摩根香港指数期货”等,甚至还包括与中国相关的“富时新华A50指数期货”及相应的期权、迷你品种等。相比我国而言,2010年推出的沪深300股指期货则仅是开创先河而已,未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当然也伴随很大的发展空间。
另外,新加坡以法制严格著称,因此金融监管也相对严密、谨慎。我国也是以法制和强化监管为突出特点的,尤其是在经历过两次行业整顿以来。目前,中国期货市场保持良性发展。
期货中国2:您拥有金融和法学的双重学历,同时拥有证券从业资格和期货从业资格,这对您开展金融行业的法律实务有何帮助?
曲峰:就我的法学和金融双重专业而言,无疑来说是有复合效应的。我做律师10年多,法律经验非常丰富,且又兼具了金融思维能力和理解金融原理。因此,能够在金融业务中体现专业优势。
实际上每一种金融业务或每一项金融产品,除了体现金融原理以外,都蕴藏了相应的法律内容,比如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内容、产品或业务架构、文本及条款设计、风险防范等。
以期货为例,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工具,它本身属于一种标准化合约,既然谈到合约就隐含了其中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内容,那么它在交易、结算中的法律结构以及一些特别的法律制度,都与股票、基金、债券等是不同的。
期货中国3:在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如何发挥金融专业思维能力,如何分别对待、并体现您的复合专业优势?
曲峰:好的,这个问题可以从一个例子来看。在我接触的业务中,用一个简单的投融资关系来说明。A公司拟寻求融资,如果能得到资金支持,不仅可以渡过难关、且将飞速发展,但B企业认为先期以债券融资方式投入、并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如果A公司做得不好,则可以要求A公司及其担保公司偿还债券本金和孳息;同时,再要求A公司赋予优先认股的权利,如果做得好并有未来上市的潜能,B企业则可以将债券转换为股权,并在上市后获得高额溢价。可见,这个例子里既有金融问题,又有法律问题,既有投资问题、又有融资问题,既有债权问题、又有股权问题,而且是一并解决的。这在投行和私募股权基金(PE)业务中是非常值得应用的。
再比如,在金融中的现金流等固定收益就是法律上的收益权;在金融中期货合约仓单在法律上就是物权凭证;在金融中的股票、基金、债券都是法律上的投资凭证、且是标准化、电子化的;而信托产品则是一种非标准化、非电子化的受益权凭证。
可见,金融业务离不开法律的应用与支持,反之,厘清金融产品、金融业务中的法律关系也是必要的。这些就是复合专业的优势体现吧!
期货中国4:您是如何看待期货市场以及期货市场在市场经济中的功能与作用,乃至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
曲峰:依我之见,商品经济在经历了现货、远期等交易形态的演变之后,最终走向了高度市场化、高度组织化的期货交易形态,并构成了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经济形态之一。如果可以把商品期货交易比喻成商品经济的高级形态的话,那么毫无疑问,金融期货也可以比喻成虚拟经济的高级形态。同时,作为发现价格和规避风险的重要金融工具,期货市场是商品市场和金融市场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其作用是无可替代的,一个发达、完善的期货市场,将助推一个国家的世界性经济地位。正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默顿米勒教授曾经说过:“没有期货市场的经济体系称不上是市场经济。”
期货中国5:那么,您又是如何看待期货市场与法制的关系?
曲峰:法律界里有一句话经常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简单地理解就是说一个市场的规范发展离不开法制。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也是如此。中国期货市场一路走来,到2010年股指期货上市,对于法律的要求明显提高,尤其在创新发展的契机上,更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并一定依赖法制化作为发展的基石。纵观国际经验,大多成功经验都得益于“立法先行”。而目前,我国仅以法规、规章、指引为主导和支撑,尚未出台成熟的“期货交易法”,这与我国其他金融领域的诸如证券法、基金法、信托法等相比,明显慢半拍。而纵观新加坡、韩国、台湾等地,均以“立法先行”推动期货市场的发展。所以,作为一名法律人士,也肩负着职责积极地倡议和推动法制的进步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