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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发布时间:2024-11-20 16:17:47| 浏览次数:
11月11日,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设置标准》于2024年11月11日印发,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正式实施之前属于过渡期。 该标准所称民办培训机构,包括实施与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机构(以下统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职业资格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分为面向中小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和面向其他人员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艺术、体育、科技类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其设置标准另行制定。 新修订的《设置标准》明确,按照国家规定,广东省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但是,现有存量的少数学科类培训机构仍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因此新修订的《设置标准》对存量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继续适用。 新修订的《设置标准》明确,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包括办公场所、教学培训场所以及其他必备场所。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材料;租用场所的,应当提供场所的产权材料、与产权人或者产权人的授权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租赁期一般不少于两年。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合理规划培训场所,设置教学区域和办公区域。培训场所的总建筑面积应当不少于两百平方米。面向中小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满足同一时间段教学培训区域的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三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广东省教育厅表示,广东是就业大省,职业技能培训对于促进提高劳动者职业素质、支撑省产业发展需要具有重要意义,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载体。此次新修订的《设置标准》,对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遵循一些共性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适应职业技能培训特点和需求的设置标准,有利于推动民办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化、高质量发展。 一是培训场所方面。考虑职业技能培训连续性、实操性较强,需保障一定的教学空间和实训设施设备条件,要求租用场所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租赁期一般不少于三年,培训场所的建筑面积应当不少于三百平方米,其中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分之二。 二是设施设备方面。考虑职业技能培训对实践技能的专业化需求,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配备达到相应职业技能或工种设置要求的设施设备。 三是师资队伍方面。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除了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之外,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同时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四是安全标准方面。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卫生、抗震等安全要求之外,还应当建立器械操作和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制定应急预案,保障参训人员在实操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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