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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联手新闻出版总署“19条”规范期货信息传播
发布时间:2023-05-22 16:04:58| 浏览次数:

新闻出版总署、中国证监会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报刊传播证券期货信息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规定》共19条约2600字,从报刊单位责任、新闻采编人员责任、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责任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任四方面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证券期货新闻宣传和报刊出版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规定》将于2月1日起执行。

监管新规直逼荐股诈骗

一德研究院院长陈瑞华接受期货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规范我国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秩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通过资格认证的方式加强投资咨询监管,有助于遏制和减少误导市场的评论,打击荐股诈骗等违法行为。

北京中期期货研究院院长王骏告诉记者,这是证监会与广电总局合作打击广播电视非法类证券节目,建立网络监控体系清理非法荐股网站后规范证券期货新闻宣传的又一举措。监管高压直指利用各类媒体进行荐股诈骗,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

“证券市场中的"黑嘴"屡禁不止,严重危害了投资者的正当权益。与其相比,期货市场新闻宣传的环境要好得多。”王骏表示,证券市场中主要存在两种荐股诈骗模式:一是“庄托”、“抢帽子交易”,以汪建中为代表,先行买入股票,再通过媒体“股评”推荐该股票从而出货;二是以夸大荐股业绩、保证投资收益等方式揽客,以会员制业务模式向投资者收取会员费。

规定明确各方责任

《规定》还要求,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应坚持政务公开,主动加强对资本市场重要政策的发布力度,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及时回应市场热点问题;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应督促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健全重要新闻信息发布机制,主动接受舆论监督,为新闻记者采访提供便利。

《规定》强调,涉及证券期货行业重要政策及其他可能影响市场稳定的重要信息,须事先向证券期货监管部门核实,审慎报道可能影响投资者预期和市场稳定运行的新闻题材。

《规定》要求,报刊出版单位应当加强对提供证券期货信息的软件、终端等证券期货信息类产品广告的审查管理。报刊刊载涉及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软件、终端等证券期货信息类产品的广告,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核实广告发布人是否具备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刊载广告应注明广告发布人名称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编码。防止有关产品广告以夸大虚假营销误导投资者,防止不法机构利用有关产品广告招揽客户、从事非法证券活动。

《规定》提出,建立健全证券期货新闻转载审核管理制度,报刊转载证券期货新闻信息必须事先核实,确保新闻事实真实准确后方可转载;不得转载未经核实的新闻报道、社会自由来稿和互联网信息;不得摘转内部资料或非法出版物上的内容;不得随意转载境外媒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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