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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油交易单位上调为50吨/手 手续费万分之零点五
发布时间:2023-05-22 16:04:46| 浏览次数:

1月14日,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布了燃料油标准合约及相关实施细则、自然人临近交割期允许交易截止点相关实施细则等7项修订案的公告。公告称,燃料油标准合约的交割单位从10吨/手,改为50吨/手, 自2011年1月17日起,燃料油期货合约交易手续费暂按照合约价值的万分之零点五收取。以下为通知内容:

《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标准合约》(修订案)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函[2010]460号)批准;与燃料油合约配套相关修订、部分品种自然人临近交割期允许交易截止点修订和仓库收费表述方式修订相关的《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修订案)、《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案)、《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修订案)和《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修订案)等实施细则已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公布。

为使新、旧合约及实施细则平稳过渡,经研究决定:

一、燃料油合约及相关实施细则修订的过渡期

燃料油合约及相关实施细则的修订自FU1202合约开始执行。自即日起至2011年11月30日,为燃料油合约及相关实施细则修订的过渡期。燃料油新旧合约及相关实施细则过渡期具体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二、部分品种自然人临近交割期允许交易截止点修订的实施时间

为确保铜、铝、锌、天然橡胶、燃料油和黄金等6个品种自然人临近交割期允许交易截止点新旧规则平稳交替,相关修订(涉及《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第四条,《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与自然人允许交易截止点相关调整自各相关品种2011年7月份合约开始实施。

三、仓库收费表述方式修订的实施时间

修订后的关于指定交割仓库(油库)收费表述方式相关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第八十条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七条)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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