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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管理条例将修改 国债可直接用作保证金
发布时间:2023-05-22 15:43:01| 浏览次数:
随着国务院清理整顿交易场所的工作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也正在逐步展开。

昨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起草。

现行的《条例》虽然规定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但对什么是期货交易缺乏明确界定,按保证金收取比例等作为判断是否属于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也不够严谨,容易被规避。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方面,征求意见稿对“期货交易”做出了明确界定,征求意见稿在保留《条例》关于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定义规定的同时,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同时,征求意见稿删去了《条例》中有关“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

第二方面,是进一步完善了期货交易制度的一些具体规定。其中,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可以直接用作保证金用于交易结算和履约担保。此外,还将《条例》关于期货交易所职责规定中的“保证合约的履行”修改为“作为中央对手方,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将《条例》关于结算的规定修改为:结算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买卖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

第三方面,是规定了地方政府查处取缔非法期货交易场所的职责。参照《证券法》关于对非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查处取缔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国务院表示,近年来,一些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开展以大宗商品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采用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和保证金担保的交易方式进行具有明显期货交易特征的交易活动。这些交易活动在市场开办、主体资格、交易品种、交易规则、信息披露和风险防范等方面缺乏统一的规范和要求,脱离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统一监管,存在严重的市场风险和资金安全隐患,亟须进行清理整顿。

国务院于不久前公布的《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38号文),对清理整顿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国务院称,本次意见征求截止日为201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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