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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质观察|新质生产力呼唤与新业态相适应的间接税改革
发布时间:2024-09-23 15:04:53|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解放社会生产力,推动生产关系与生产力更相适应,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 一、新质生产力时代的新经济业态 数字化革命催生了以数据驱动为核心的新质生产力,并在产业融合中形成新经济业态,逐步占据国民经济主导地位,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产业规模已占GDP的41.5%。 数字经济是以数字技术及其衍生产品介入和参与财富创造活动的新业态,其以无形融合的价值存在,成为硅基时代驱动经济增长的新质力量。按融合形态分,有数字产业、数字贸易和数字服务三大业态,并衍生出各种混合经济形态。数字产业又可分为数字产品制造、数字产品服务、数字技术应用、数字要素驱动和数字化效率提升等门类。 数字产业是以硅基为核心的数据要素驱动、数字技术应用和数字产品制造体系。包括半导体、芯片、云计算、人工智能、算力、工业互联网、智能云平台等基础设施体系;服务器、处理器(CPU、GPU、LPU)、数据库、工业大脑、智能大模型、组装式智能工厂等智能空间技术体系;集成电路、芯片架构、软件编程、计算机网络、高性能并行计算、机器人、无人机、工业母机等数字应用技术体系;数据、算力、算法是数字产业的三驾马车。数字产业化与产业数字化是我国数字产业的主要实现路径,2023年核心产业增加值已达GDP的10%。 数字贸易是由数字信息线上撮合、线下交割、贸易与服务相融合的经济形态,包括电子商务、物联网、数字化供应链、实用区块链等数字商务技术应用和各种跨模态智能平台。由于数字信息撮合和数字支付的实现,实物贸易交易效率大幅提高。2023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50.6万亿元,已超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淘宝、京东、拼多多及其遍布全国的电商,是数字贸易的主力军。 数字服务是以数字信号流动提供增值服务的价值创造活动,包括信息通信服务,数据传输服务,数据增值服务,计算机网络服务,软件设计服务,沉浸式视觉技术服务等。数字技术和传统服务也可融合衍生出新的经济业态,如科技金融服务、数字金融服务、供应链(SCM)服务、快递物流服务、无人驾驶服务和互联网+医疗服务等。国家鼓励发展的低空经济,如以数控驾驶航空器从事航空旅游、消防救灾、医疗救援、气象农业、快递物流等低空飞行服务,也算数字服务业态。 数字技术的渗透,还可衍生出更多的新生业态,如邮轮游艇、房车露营、电子竞技、直播电商、社交电商、无人零售、数字教育、数字服务+演唱会、旅游、赛事等。 我国数字经济业态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产业大而不强、全而不精、创新质量不高的问题依然存在。为此,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发展工业互联网,建设行业共性技术平台,促进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更深融合,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 二、新经济业态的盈利模式与运行特征 由新质生产力所支撑的新经济业态,具有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高技术、高效能、高质量等“三新三高”六大特征,突出显示了数据要素和人工智能技术在增强人体机能、催生效率革命中的引擎力量,由数字经济所主导的新经济业态,不仅大幅提高了实物交易效率,也改变了价值创造和分享模式。 一是数字产业生产的数据产品和高端软件可接近零成本复制销售,网络数字贸易平台内的电商容量也可零成本增扩。这种叠加效应和倍增效应,突破了经济学的边际收益递减规律。 二是把数据作为生产要素投入,不仅大幅提高产出效能,还能孪生新的数据产品。数据要素的持有者,不仅能像资本、劳动和技术要素那样分享剩余价值,还将主导增值分割和利益分配规则,而数据要素产权,则至今难以清晰界定和归属,无论是物质形态的投入产出表还是价值形态的资产负债表,都需要重新探索设置。 三是数据产品质量与原生数据集成量成正比。并随着平台数据分析能力的提高激发引力效应和集聚效应,通过数据集聚吸引企业集聚,形成数据垄断和赢者通吃的竞争博弈格局,在无形中侵蚀实体企业利益和消费者权益,挑战现行治理规则。 四是数据产品高度个性化定制化,目前尚未形成成熟的市场价格机制。由于获取的数据资源要素成本差异大、数据挖掘分析能力和算法水平难以合理价值衡量,创新不是均衡的,灵感和汗水的成本效益也不服从正态分布,简单以均值或成本加合理利润方法定价也不恰当。数据产品的价格发现、成本摊销和资产减值准备,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核算机制。 五是企业研发模式改变。大数据和智能产业的开源模式,决定高端研发更应“站在巨人肩膀上”,不鼓励无谓的“掘井式”研究。企业研发应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注重市场价值和成本投入适配性。传统企业养兵千日、用兵一时、天下英才尽入吾彀的研发中心模式,将被市场化的分布式研发平台模式所取代。正如现代企业不再有木工坊一样,“华为不会养着研究蜘蛛腿毛的科学家”(任正非)。创新服从平方根现象,靠的是关键少数。小众化的专业技术,企业需要时可以最低成本向专业研发平台定制。 六是产业组织形态改变。由于数字信息技术的撮合作用,交易成本大幅降低,市场边界快速调整,分工高度弹性化,新业态的产业组织形态呈现多元化趋势。垂直一体化、网络化的生产组织得以迅速发展,数字平台可链接大批“云工厂”,将订单按工序拆解分派,驱动线下企业协同生产,中小加工企业作为一个模块化组织,以适应线上市场需求而随生随灭。 七是贸易服务交易形态改变。由于数字信息服务跨越时空的全链渗透、嵌入和融合,传统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实物交易形态受到线上交易、线下交割、数字支付的电子商务革命,交易效率大幅提高,但因分享主体增加,实体利润变薄。 在网络与数字技术加持下,传统需要劳动者与劳动对象时空同在的直接服务可以远距离隔空提供,并形成贸易服务一体化供应链,大空间跨度提供增值服务。如网购、网约车、网络订餐、线上音乐会等,现代服务业也出现了规模效率和分工效率,资源配置方向随之改变,第三产业比重快速提高。 八是传统的边界治理模式需要变革。数字技术以其虚拟、无形、动态、融合为特征的嵌入式价值创造和分配活动,对以物理实体、现实存在为对象、以清晰边界为标准的微观治理模式也是一种挑战。如现行实体企业在经营范围、产权归属、税目划分、利益分配和征税主体上均有清晰界限要求,越界是违法的。数字经济跨业界、跨时空渗透融合后,要素间受益和增值边界很难清晰界定,缺乏机构依托和可见物理支撑的跨区域经营活动,原来的征税权属划分标准已难以适应。 三、与新经济业态相适应的间接税制改革设想 人类经济社会是从农业文明到工业文明再走向信息文明的,与经济业态相适应,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也走的是从财产税主体到间接税主体再到直接税主体的税制优化之路。 2023年,OECD38个成员国政府收入来源结构中,间接税、直接税和财产税的收入占比结构是31.6%、60.3%和5.4%,其中美国是15.7%、72.5%和10.3%,均有明显的直接税主体特征,我国同一时期不含社保费的占比结构是44.8%、32.4%和12.7%(2021),尚处于间接税主体阶段。 为此,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稳定税负,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二十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要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 在三大税收分类中,间接税以货物服务交易流量为征税对象,与微观经济运行联系最密切,市场干预和调节能力也最强,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当首推间接税。我国现行工商税制是工业文明的产物,间接税主要有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三个税种。 2001年加入WTO组织后,我国关税总水平从15.3%降为7.3%,收入占比也从5.1%下降到1.2%,关税的财政功能逐渐式微,加上进口环节税,海关税收收入占比在10%左右。关税对经济的适应性,主要体现在国际贸易和国内产业保护上,全球经济一体化后,关税的调节功能减弱,改革目标是更好地适应高水平开放。 从税收贡献看,增值税是国内经济运行联系最密切、嵌入度最深的间接税。微观经济运行的每一环节,都会受到增值税的逆向调节,进出口货物则遵守消费地征税主权的国际准则,进口征税、出口退税。 我国增值税实行多环节征收,并实行凭票扣税、信息管税的基本征管方式,按业务发生地原则划属基本征税权。税制要素中,有17个税目、70多个子目,6个档次的税率、征收率,还有相应层次的进项抵扣率和加计抵减率,各类经济行为归属税目不同,适用税率也不同。本身由于历次结构性减税中兼顾和平衡的需要,碎片化、补丁化特征很明显。新销售、新劳务、新服务、新消费业态的出现,税制适配性自然面临更多挑战。 如平台主导的电子商务,线下实体的货物销售增值额已被信息服务、数字支付、物流服务所分享,一项平台订餐业务可能涵盖餐饮、信息、零售、物流等多个税目,适用税率不尽相同,进项税抵扣条件也不一样,不同的增值分割意味着不同的税收负担,避税空间很大。行业属性动辄以××解决方案服务商定义的平台企业,从字面上很难直接界定税目。 由平台主导的网约客运服务,可使A地车辆接受B地平台信息指令完成客运业务,并接受B地的完税票据,业务发生地完税原则被分割瓦解。增值税是共享税,地方财政依存度高达50%,在分级财政体制下,发生在头部企业的税收虹吸现象,地方增值税留抵退税额与增值税收入不平衡问题,均显示了这种制度性不适应,也不符合国内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 与新经济业态相适应的间接税改革,应是建立更适应数字经济融合性特征的包容性增值税制度。为此,欧洲一些国家探索将数据产品销售纳入增值税范围,对境内未设置常设机构的规模以上跨境电商开征数字服务税,但大多数国家还是为全球统一市场达成协议,反对恶意税收竞争,共同遵守OECD组织制定的BEPS行动计划双支柱规则。 反观国内统一大市场建设需要,增值税改革亦应以体现税制包容性为目标。 一是泛化税目、兼并税率、减少不确定性,尽早向单一税转型。以减少避税空间,提高征管效能,体现间接税的结构性公平。 二是减少征收环节,鼓励汇总纳税,条件成熟时向一般销售税(GST)转型。减少税收征管环节,可提高经济自由度和运行效率,也有利于降低征税和遵从成本。如果只在终端消费环节征收销售税,相当于间接税退出了整个生产流通环节,重复征税自动消除,也无出口退税,更能体现间接税的消费者负担本质,国内经济循环效率会明显提高。因此,不同于欧洲国家的增值税偏好,一些幅员辽阔、市场容量大的经济体,如美加澳等国,多选择了单一环节征收的销售税。 GST的不足是终端零售环节纳税主体散乱,征税难度大,前端生产流通中的商品可能会绕过征税被直接消费,税收收入得不到保障。但我们应该看到,随着数字支付的普及、现金交易的式微和税收治理能力的提高,推行GST会导致税源流失、税收不保之忧是可以消除的。 我国消费税是在增值税基础上选择性叠加征收的特别消费税,有15个税目。区别于一般消费税,特别消费税主要不是财政功能,而是限制特定消费行为,实现“寓禁于征”,其对特定经济业态的逆向调节嵌入度很深。 2009年增值税转型和公路养路费改税后,我国消费税财政功能明显增强,收入占总比从4.7%提高到2022年的10.2%,逆向调节目标集中在卷烟、化石燃料、酒精饮料和汽车消费领域。 有专家提出,间接税改革应将消费税延伸到消费终端环节征收,并从中央税转为地方税,以填补地方财政主体税源不足。 本文认为,我国消费税税源分布极不平衡,全部转为地方税,会加剧区域间财政失衡,增加中央转移支付压力,也不利于国内市场统一。而如扩大为一般消费税,又会陷入增加税负、重复征税和税制退化的道德困境。 因此,从经济适应性而言,消费税应延伸至零售终端征收,但收入宜由中央地方共享。规模亦应逐步缩减,以减少经济干预,回归特别消费税的本质和本源。 (作者严才明为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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