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发挥
期货市场功能,进一步提升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大商所9月21日公布了新制定的《大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套保办法”)。新套期保值实行资格认定和额度管理制度,将极大地便利现货企业套保交易开展、有效降低套保成本。
新套保办法对套保资格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从事套期保值交易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应当具备与套期保值交易品种相关的生产经营资格。从事套期保值交易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应当提交套期保值交易资格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交易所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
在持仓额度管理方面,新套保办法规定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套期保值持仓与投机持仓合计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投机持仓限额,需要增加套保额度的可以申请增加。新套保办法将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分为一般月份(自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前第一个月第九个交易日)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和临近交割月份(交割月份前第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至交割月份)套期保值
持仓额度。并详细规定了增加每类套保持仓额度需提交的材料。
交易所按主体资格是否符合,套期保值品种、交易部位、买卖数量、套期保值时间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历史经营状况、资金等情况是否相适应进行审核,确定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增加额度;按照申请人的交易部位和数量、现货经营状况,对应期货合约的持仓状况、可供交割品的数量以及期现价格是否背离等因素,确定其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增加额度。
交易所可以对套期保值交易的保证金、手续费采取优惠措施;在化解市场风险、按有关规定实施减仓时,将按先投机持仓后套期保值持仓的顺序进行减仓。
为加强对套保交易的监督管理,防范虚假套保申请和市场操纵,新套保办法对加强套保申请、交易相关情况监督检查、因重大变化或者有影响套期保值交易资格情况发生时企业及时报告、交易所对套保资格和套保持仓可增加额度进行调整等情况进行了规定,还对具有套保资格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超仓、频繁进行开平仓交易的、影响或者企图影响市场价格,在套保申请及交易中有欺诈或违反交易所规定行为处理也进行了明确。
大商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与原有套保制度相比,此次新套保办法有如下突出的特点:
一是新增套期保值交易资格认定机制。套期保值交易资格通过客户身份类型来认定,即上市品种现货经营相关的生产商、
加工商、终端使用商以及贸易企业均可以申请成为该品种的套期保值交易客户;在未获批套期保值增加额度时,套期保值客户持仓限额与投机客户一致,如果套期保值客户需要增加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可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这一认定机制的建立有利于更好地服务产业,可以有效简化套期保值申请材料,精简申请手续,方便产业客户参与套期保值交易;有助于理顺套期保值管理机制,交易所现行风险处置流程中的强行平仓、强行减仓都涉及投机、套期保值的平仓顺序和参与范围,对客户进行套期保值交易资格认定后,有利于准确定位客户持仓性质和意图,进而有针对性的进行保护。
二是延长一般月份套期保值的有效期。在维持原《焦炭套期保值管理办法》一般月份和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制度划分的基础上,为更好满足套期保值客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需求,降低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审批不确定性,新套保办法将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有效期截止时间由交割月份前第二个月的最后交易日延长至交割月前第一个月的第九个交易日,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有效期开始时间相应由交割月份前第一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延后至交割月前第一个月的第十个交易日。
三是调整一般月份和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的申请截止日期和建仓要求。鉴于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有效期发生了变化,新套保办法对一般月份和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申请截止日也进行了相应调整。一般月份套期保值申请截止日期由交割月前第
二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之前,延长至交割月前第二个月的最后交易日。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申请截止日期由交割月前第二个月的倒数第十个交易日之前,延长至交割月前第一个月的最后交易日。此外,为更好地满足客户对套期保值的使用需求,新套保办法相应取消了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建仓时间的要求,并取消了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额度不得重复使用的限制。
四是套期保值额度可在多家会员处共同使用。新套保办法实施后,套期保值客户获得的套期保值额度可在其开户会员处共同使用。五是明确规定对违反套期保值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交易所在为套期保值交易提供便利的同时,将进一步加强对套期保值真实性的监督管理,对滥用套期保值额度和违反交易所限仓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据了解,新套保办法将自2012年10月8日起开始实施,原《大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套期保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2012年10月8日结算后,玉米、棕榈油、豆油已获批套保额度全部转为一般月份套保增加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