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进一步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完善了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和事业单位改制等相关印花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4日对外发布公告,明确了上述政策安排。
在营业账簿印花税政策方面,公告明确,对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对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组项目中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债务人因债务转为资本而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免征印花税。
两部门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改制重组方式日益多样化、复杂化。两部门此次进一步完善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和事业单位改制等相关印花税政策,以更好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