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昨日公布了《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的发布为基金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开辟了渠道,有利于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促进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暂行规定》吸收了社会各界的意见,适当降低了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三类机构直接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门槛,增加了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也可以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规定。《暂行规定》还明确了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隔离和可以共享的业务环节,对申请材料清单进行了列示,便于资产管理机构提交申请。
《暂行规定》共十八条,主要规定了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