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细则》规定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过渡期为《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至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过渡期不满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
对于《实施细则》规定的过渡期,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由于各支付机构设立时间不同,支付业务许可证到期日也不同。《实施细则》的过渡期设置是为保障行政许可相对人权利。《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施行前已设立的支付机构,拟继续从事核准的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的,应当向央行申请换发长期有效的支付业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