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牛散被罚!
近日,北京证监局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樊晖使用实际控制的44个证券账户交易“国城矿业”。在持股比例超过5%后,樊晖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限制转让期内累计交易金额11.20亿元。对此,北京证监局对樊晖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3060万元罚款。
操控44个账户,累计交易超11亿!
据北京证监局披露,当事人樊晖,男,1969年3月出生,住址:北京市西城区。2018年2月7日至2019年4月18日,樊晖实际控制使用44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国城矿业”。账户组交易“国城矿业”由樊晖决策,交易资金来源于樊晖自有及筹集资金。
具体来看,自2018年2月7日起,樊晖控制使用账户组连续交易“国城矿业”。截至2018年7月3日收盘,账户组累计持有“国城矿业”5478.60万股,占公司当时已发行股份的4.82%。
2018年7月4日,账户组继续买入“国城矿业”,首次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截至收盘,账户组累计持有5808.43万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11%。北京证监局指出,樊晖在持股比例超过5%后,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另外,樊晖持有“国城矿业”首次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账户组继续交易“国城矿业”。直至2019年4月18日,账户组竞价买入累计成交2753.50万股,累计成交金额3.16亿元;大宗交易买入累计成交527.90万股,累计成交金额5870.01万元;竞价卖出累计成交6781.66万股,累计成交金额8.13亿元;账户组内账户之间成交金额6732.51万元。扣除账户组内账户之间成交金额,账户组限制转让期内累计交易金额11.20亿元。限制转让期内,账户组持有“国城矿业”比例最高为公司已发行股份的6.2%。
罚3060万元!
北京证监局称,樊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违法行为。
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005年《证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北京证监局决定对樊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樊晖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股票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万元罚款。综上,对樊晖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3060万元罚款。
国城矿业去年净利润增长41%
其实,在樊晖控制账户组开始交易国城矿业的前夕,国城矿业(原建新矿业)刚因更换实控人复牌跌停。
据悉,建新矿业因控股股东破产重整事项可能涉及控股权发生变更等重大事项,公司股票于2017年9月6日开市起停牌。直至2018年2月7日,建新矿业终于复牌,而樊晖也正是在这个时点开始的交易,或许这也是吸引樊晖的原因之一。随后在2018年6月29日,“建新矿业”正式更名为“国城矿业”。
反观股价表现,在樊晖交易国城矿业的一年多的时间里,该股股价震荡上行,期间累计涨幅达30%。今年以来,该股上涨14%,最新总市值为180亿元。
资料显示,国城矿业的主要产品锌精矿、铅精矿、银精矿均为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冶炼金属的原材料。目前共拥有矿山17座,采矿权范围内各类矿石(有色金属、贵金属、黑色金属)资源储量18.12亿吨,各类有色金属509万吨,伴生银14.9吨,银2443吨。7宗查明的探矿权资源储量4.2亿吨,各类有色金属359万吨,金16.2吨,银778吨。
3月7日,国城矿业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受益有色行业金属价格上行,报告期内国城矿业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8亿元,同比增长41.0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14亿元,同比增长91.09%。
国城矿业在年报中指出,公司业绩较大程度上依靠主要产品的产销量、市场价格及有色金属采选业务成本,全球经济景气度、有色金属市场供需状况、有色金属产能及库存等因素都对公司经营业绩构成影响。
注意!出借股票账户最高罚50万
值得注意的是,在樊晖控制使用的44个证券账户中,其中有37个为信用资金账户,这也意味着樊晖有可能通过相关券商提供的融资融券业务,使用了大量的杠杆资金。
具体来看,上述37个信用资金账户分别来自于方正证券、信达证券、万和证券、中国银河、申万宏源、中信建投、华安证券、华西证券、西南证券、国元证券、财通证券、长城证券、安信证券、海通证券、东方财富等多家券商;普通账户则分别来自于第一创业、上海证券、财信证券、中信证券、中国银河、万和证券等券商。
上述案例中的44个账户均来自于他人,2020年新证券法规定,出借个人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已有明确规定,最高可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去年底,上海证监局开首例罚单。
上海证监局公布的处罚决定书显示,上海开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开诚投资”)先后借用公司股东“李某”证券账户和公司职员“李某鑫”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将合计4291万元直接或间接转入“李某”和“李某鑫”账户,并由开诚投资副总经理在公司办公场所操作这两个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上海证监局表示,开诚投资、李某和李某鑫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上海证监局决定:责令开诚投资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责令李某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责令李某鑫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同样是去年底,山东证监局也开出了类似罚单。
根据山东证监局的罚单信息,2020年7月底至调查日,郎某某将自己的股票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依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郎某某非法出借自己股票账户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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