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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神华期货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2-19 14:43:27| 浏览次数:

  神华期货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经查,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98573766未按内部制度规定配备技术人员员工办公电脑安装了期货交易软件未对相关软件设置下单端口禁用或执行限制策略,你单位副总经理于2019年至2020年期间存在登录他人期货账户的情况。以上情况,反映出你单位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改正并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11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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