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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结算会员业务系统应达三类要求
发布时间:2023-05-18 20:25:37|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明确金融期货业务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技术要求,促进会员单位控制业务系统风险,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15号)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等规定,中金所昨日发布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会员单位金融期货业务系统技术要求的通知》(下称《通知》),对中金所各类会员的业务系统标准进行了明确。

《通知》指出,交易所全面结算会员的业务系统应当满足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的《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规定的三类要求,并且在交易系统性能、容量以及接入交易所的交易通信链路方面同时满足下列要求:一是交易系统在拥有10万个客户,10万个持仓记录的容量下,连续10分钟内的稳定处理能力达到300笔委托/秒;二是具有2条以上(含2条)不同运营商的通讯链路接入交易所,主备链路带宽均不低于2Mbps;三是采用应用托管方式运行的,具有与其他会员单位技术系统有效隔离的措施;四是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交易所交易结算会员的业务系统应当满足《指引》规定的二类要求,并且在交易系统性能和容量以及接入交易所的交易通信链路方面同时满足:交易系统在拥有10万个客户,10万个持仓记录的容量条件下,连续10分钟内的稳定处理能力达到200笔委托/秒;具有2条以上(含2条)不同运营商的通讯链路接入交易所,主链路带宽不低于2Mbps,备份链路带宽不低于512Kbps;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交易所交易会员的业务系统应当满足《指引》规定的一类要求,并且在交易系统性能和容量以及接入交易所的交易通信链路方面同时满足:交易系统在拥有10万个客户,10万个持仓记录的容量条件下,连续10分钟内的稳定处理能力达到100笔委托/秒;具有2条以上(含2条)不同运营商的通讯链路接入交易所,主链路带宽不低于512Kbps,备份链路带宽不低于128Kbps;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通知》指出,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应当开发交易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会员提供电子化出入金、结算参数和结算数据发布等服务。并向交易所提供软件架构说明书和相关的测试文档,保证所代理交易会员交易的柜台系统具有从单点故障中快速恢复的能力。

对于会员单位技术系统采用托管方式的,《通知》明确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是与托管服务商明确链路保障要求,保证主备链路带宽均能够满足交易所对会员链路的要求;二是按照《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当与托管服务商的具体规范做好衔接,保证自身对技术系统的管控;三是及时向托管服务商传达交易所的相关通知和技术要求,督促托管服务商按照要求执行;四是要求托管服务商定期提供服务报告,详细记录变更、日常运行等运维活动情况;五是建立对托管服务商服务质量的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托管服务商是否按照要求严格履行服务协议。

《通知》要求,申请交易所会员资格以及后续申请与主系统独立的席位时,应当如实向交易所提供核心系统的设计文档、关键性技术指标和所使用交易系统通过接口适用性测试的证明材料,承诺遵守交易所的相关技术规范,并按要求参加交易所安排的链路联通测试、链路切换测试和系统压力测试以及交易所安排的其他测试。

《通知》强调,交易所会员单位无法满足上述系统或者测试要求的,交易所可以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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