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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案
发布时间:2023-05-18 20:10:33| 浏览次数:

第九条  铜、铝、锌和天然橡胶套期保值头寸的申请必须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20日之前提出,燃料油套期保值头寸的申请必须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的申请。套期保值者可一次申请多个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额度。

第十二条  获准套期保值交易的交易者,必须在交易所批准的建仓期限内(铜、铝、锌和天然橡胶最迟至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燃料油最迟至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15日),按批准的交易部位和额度建仓。在规定期限内未建仓的,视为自动放弃套期保值交易额度。

注:1.未列入条款为未作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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