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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3-05-18 20:03:35| 浏览次数:

   为保护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会起草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对《暂行规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于2011年8月26日之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

   联系方式如下:

   传  真:+86(10)8806-1446

   电子邮箱:fundsupervision@csrc.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

   邮政编码:10003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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