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即将开闸之际,中国期货业协会日前发布《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指引》,加强和规范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指引》内容包括《期货投资咨询风险揭示书》、《期货投资咨询客户须知》、《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合同必备条款》等三份文件,突出了期货投资咨询风险揭示,并重点提示了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的行为。
中国期货业协会强调,《指引》仅是原则性的规定,期货公司在制定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文本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指引》内容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但不得与《指引》相抵触。期货公司制定的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文本不需报送协会审查或备案。
附件1
期货投资咨询风险揭示书
市场风险莫测 务请谨慎从事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投资咨询风险揭示书》。
一、期货公司以勤勉尽责的原则为您提供风险管理顾问服务,协助您建立风险控制体系,设计风险管理解决方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但您应当了解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管理顾问服务不能完全消除您面临的风险,您必须自行承担经营管理和投资带来的相关风险。
二、您在委托期货公司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客观评估自身财务状况、交易经验,确定自身的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自行决定是否采纳期货公司提供的咨询建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投资咨询建议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不能在任何市场环境下长期有效。您应当充分了解并评估期货投资咨询建议的局限性,审慎决策。
四、您应当充分了解期货市场变化的不确定性和投资风险,当期货公司及其业务人员在为您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时,任何有关期货行情的预测都可能与实际情况有差异,若您据此入市操作,您需要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五、您应当了解期货公司的投资咨询服务存在因人员离职、离岗等原因导致更换投资咨询服务人员并影响服务连续性的风险。
六、您应了解期货公司及其投资咨询服务人员可能存在道德风险,如您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利益冲突情形,如泄露客户投资决策计划、传播虚假信息、进行关联交易等,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保护您的权益。
七、您在使用期货公司提供的软件、终端设备前,应当了解其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由于您自身原因导致该软件、传输设备、终端设备等使用不当或受到病毒入侵、黑客攻击等不良影响的,您需要承担相关风险和由此带来的损失。
本《期货投资咨询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无法揭示您委托期货公司提供投资咨询服务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您投资损失的所有因素。您在委托期货公司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合同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
以上《期货投资咨询风险揭示书》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客户:
(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期货投资咨询客户须知
一、关于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
您应当确定向您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期货公司具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向您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人员具有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相关的业务资格和从业资格可以登录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进行查询。
二、关于期货投资咨询的必备知识
您应当了解期货及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基础知识、业务特点、风险特征和相关业务规则等内容,认真阅读并理解期货投资咨询合同的内容。
三、关于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您应当知晓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对期货投资咨询服务能力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欺诈或误导客户;
(二)向客户做获利保证,或者约定分享收益或共担风险;
(三)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四)利用期货投资咨询活动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进行内幕交易,或者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
(五)利用研究报告、资讯信息为自身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谋取不当利益;
(六)接受客户委托代为从事期货交易;
(七)以个人名义为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八)以个人名义收取服务报酬;
(九)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的,夸大期货的风险管理功能;
(十)提供研究分析服务的,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十一)提供交易咨询服务的,就市场行情作出确定性判断;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其他行为。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出现上述行为的,您可以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本人/本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以上各项内容。
客户(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合同必备条款
期货公司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期货投资咨询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应载明客户和期货公司的相关信息。
二、合同应载明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方式、内容等。
提供风险管理顾问服务的,应载明服务的范围、总体目标、客户对咨询建议的要求等内容。
三、合同应载明客户的声明与保证,至少应当包括:
(一)客户声明已阅读并理解《期货投资咨询风险揭示书》、《期货投资咨询客户须知》和期货投资咨询合同的相关内容;
(二)客户保证提供给期货公司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四、合同应约定客户的权利和义务,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权决定是否采纳期货公司的投资咨询建议,并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主进行相应的投资操作,自行承担期货投资风险和全部损失;
(二)应当配合期货公司对客户情况进行调查,提供符合期货公司要求的相关信息资料和协助;
(三)应当配合期货公司完成客户回访工作;
(四)期货公司提供的投资咨询服务建议仅供客户自身参考使用,未经期货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将该等建议泄漏给任何第三方;
(五)应当按合同约定向期货公司支付服务报酬。
五、合同应载明期货公司的声明与保证,至少应当包括:
(一)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资格,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
(二)已提示客户阅读并理解《期货投资咨询风险揭示书》、《期货投资咨询客户须知》和期货投资咨询合同的相关内容;
(三)向客户提供的投资咨询建议,仅供客户参考,不以任何方式向客户作出获利或不受损失的保证,不以任何方式承担客户的投资损失;
(四)公司及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不得利用期货投资咨询从事或变相从事期货委托理财活动。
六、合同应约定期货公司的权利和义务,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防范利益冲突,不得利用投资咨询服务便利为自身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谋取不当利益;
(三)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全面了解客户情况,要求客户提供与其身份、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四)提供风险管理顾问服务的,应当定期评估风险管理服务效果和客户反馈意见;
(五)提供研究分析服务的,应当注明相关信息资料的来源,说明研究分析报告的局限性,揭示相关风险;
(六)提供交易咨询服务的,应当向客户明示有无利益冲突,提示潜在的市场变化和投资风险,不就市场行情作出确定性判断;
(七)未经客户书面同意,不得泄漏在开展投资咨询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客户非公开资料、信息,但监管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要求披露和公开的除外;
(八)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客户收取服务报酬。
七、以软件、终端设备为载体向客户提供交易咨询服务或者具有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向客户说明相关软件、终端设备的基本功能、揭示使用风险和局限性,说明数据信息来源,不得对软件、终端设备的使用价值或功能作出虚假、误导性宣传。
八、合同应当约定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建议所涉及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事宜。
九、合同应约定服务报酬的计算及支付等事宜。
十、合同应载明违约责任条款、免责条款。
十一、合同应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合同应约定合同生效条件、合同期限、合同终止等事项。
十三、合同应明确载明“客户和期货公司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由期货公司保证客户期货投资收益、承担或分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