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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管理办法》将加速期货行业大洗牌
发布时间:2023-05-10 23:12:44| 浏览次数:163

2月20日,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及其交易规则正式公布。《交易规则》、《交易细则》、《结算细则》、《结算会员结算业务细则》、《会员管理办法》、《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套期保值管理办法》、《信息管理办法》和《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九个文件分别从不同角度规定了股指期货交易、结算、交割、会员管理、风险控制和信息管理的具体制度。此次修订在保证金制度、大户报告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强制减仓制度等方面对原规则进行了完善。其中最明显的变化莫过于将分类监管和股指期货业务直接挂钩,将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结果引入对会员的管理中。

根据《会员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申请会员资格的,除了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并取得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两个条件外,还应满足一定的分类监管标准。期货公司申请交易会员资格的,最近一次的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应当达到C类以上(含C类);申请交易结算会员资格,最近一次的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应当达到B类以上(含B类);申请全面结算会员资格,最近两次的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应当均达到A类。规则的修订出台至少有以下方面的意义。

首先,规则的修订体现了监管部门监管理念的深化。我们知道,现代经济中,各金融机构业务之间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以股指期货为例,股指期货业务链条上有期货公司、证券公司、交易所、银行以及客户等多方参与主体,一旦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就可能引发整个链条的连锁反应。在这样的背景下,要实现股指期货的稳步推进,就需要政府监管层以及自律监管组织在监管方面加强协调与合作。2009年9月证监会公布实施了《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此次规则修订将分类监管纳入其中,正是监管理念的体现。

其次,规则的修订将引发期货业“洗牌”分化的加速。股指期货推出之后,期货公司的业绩分化将会更加明显,那些实力强、资质较高的A、B类期货公司将会强者恒强,不但在创新业务上会先行一步,行业资源会也向优势公司倾斜;而C类期货公司要么在发展中做大做强晋级,要么维持现状艰难度日,要么被兼并或退出市场;未能进入C级以上的期货公司很有可能面临被兼并或退出市场的命运。在“洗牌”过程中,至少可以看到以下三个方面的现象:

第一, 期货公司大规模增资扩股。根据现有规定,期货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客户权益总额的6%(警戒线为7.2%)。也就是说,期货公司可代理客户的保证金最大值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16.67倍。由于近年来国内商品期货市场高速发展,目前国内不少期货公司的净资本已显不足。股指期货作为资本金高消耗业务,一旦推出,必将有更多期货公司出现资本金不足的窘境。在这一背景下,期货公司增资扩股浪潮必将再次涌起。

第二,由于规则的出台将评级在C级以下的公司排除在“盛宴”之外,有关评级的争夺将更加激烈。按《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要求,分类评价每年进行一次,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及持续合规状况以上一年度4月1日至本年3月31日为评价期。由于去年才首次开展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许多公司对各项指标的要求并不完全清楚,首次分类结果参考意义相对有限,今年的评级结果将更具有真正的实质意义,对其争夺也更加激烈。尤其是对于评级较低的公司来说,评级意味着下一步的“生死”。

第三,规则将引发期货业新一轮的兼并重组行为。期货公司的洗牌一直在进行,2004年全国期货经纪公司成交排行榜中,有189家期货公司有成交量和成交金额的记录。到了2006年年底,就只有171家期货公司有成交金额记录。到2007年,有期货代理成交记录的公司又减少到165家。其中,部分期货公司被券商收购,然后注资重组,更名后重新登场;有的期货公司则因为违规经营被注销期货业务许可;有的则因为惨淡经营被迫退出市场。随着正式规则的公布以及股指期货的上市,期货业新一轮的兼并重组行为将展开。看好期货业发展的券商或大公司会凭借其实力介入到期货公司中谋求相应股权,而那些成交量少、影响小的期货公司或将被兼并或股权结构发生变更。

随着股指期货交易规则的公布,2月22日9时股指期货开户将正式启动,一场资本市场的“盛宴”即将拉开帷幕,但是那些资金实力雄厚、风险管理制度完善的机构享用“盛宴”的机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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